投資人專區—全方位掌握 HCG 和成的財務動向

  • 董事會決議事項
  • 獨立董事運作情形
  • 董事會多元化與獨立性
  • Resolution Matters董事會決議事項
    Operational Situation獨立董事運作情形

    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間

    • 本公司至少每季一次之董事會,內部稽核主管列席與會,獨立董事與稽核主管於董事會開會前,就稽核各項事務進行意見溝通。
    • 獨立董事得視上述事項之內容或隨時視需要,與稽核主管溝通與討論。

    歷次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溝通情形摘要

    日期

    單位

    溝通重點

    溝通結果

    公司對獨立董事意見之處理

    2025.11.11

    審計委員會

    2025年度稽核計劃之執行情形

    本次會議無意見

    提報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2025.08.12

    審計委員會

    2025年度稽核計劃之執行情形

    本次會議無意見

    提報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2025.05.06

    審計委員會

    2025年度稽核計劃之執行情形

    本次會議無意見

    提報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2025.03.11

    審計委員會

    1.2025年度稽核計劃之執行情形

    2.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考核及提出「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本次會議無意見

    提報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2025.01.07

    審計委員會

    2024年度稽核計劃之執行情形

    本次會議無意見

    提報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獨立董事與會計師間

    • 本公司獨立董事每季與簽證會計師就本公司及子公司財務業務及整體運作情形及內控查核情形進行溝通。
    • 獨立董事得視上述事項之內容或隨時視需要,與會計師溝通與討論。

    歷次獨立董事與會計師溝通情形摘要

    日期

    單位

    溝通重點

    溝通結果

    公司對獨立董事意見之處理

    2025.11.11

    審計委員會

    關鍵事項溝通(查核後) 114年度第3季合併財務報告新法規對公司影響情形

    本次會議無意見

    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2025.08.12

    審計委員會

    關鍵事項溝通(查核後) 114年度第2季合併財務報告新法規對公司影響情形

    本次會議無意見

    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2025.05.06

    審計委員會

    關鍵事項溝通(查核後) 114年度第1季合併財務報告新法規對公司影響情形

    本次會議無意見

    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2025.03.11

    審計委員會

    關鍵事項溝通(查核後) 113年度個體、合併財務報告新法規對公司影響情形

    本次會議無意見

    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Diversity And Independence董事會多元化與獨立性

    董事會多元化與獨立性

    • 本公司依據所制定之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條所示之規範:
    • 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除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其中女性董事比率宜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二、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 全體董事均具有營運判斷、經營管理、危機處理、領導、決策、會計及財務分析之能力且具備產業知識及國際市場觀。
    • 本公司董事會成員來自於不同領域之產業界,獨立董事則像由不同能力之專業人士組成,董事成員分別具備產業決策能力、財務、會計、法律等各項能力,以利董事會於業務經營時兼顧相關法令之遵守。性別組成:女性 1 人,男性6人,年齡組成:51-60 歲:5人、61-70 歲:2人,均為中華民國國籍。獨立董事:3 人占全體董事 43%。


    智慧財產管理計畫暨執行情形

    為強化產業領導地位並鞏固得來不易的先進技術成果,本公司制定結合營運目標與研發資源的智慧財產策略,致力於建立一套能透過智慧財產權創造公司價值的運作模式。該策略除可保障公司的營運自主性外,也有助於強化競爭優勢,並進一步促進企業獲利能力。

    一、專利保護措施

    本公司的智慧財產管理策略,主要涵蓋以下重點:

    • 專利佈局策略規劃

    • 戰略性專利挖掘與建構

    • 專利申請版圖擴展

    • 專利組合校閱與整編

    透過完善的審查機制、內部獎勵制度、教育宣導及專業人才培訓等執行面措施,全面保護研發成果,鞏固技術領先地位。

    對內方面,公司設計多元創新激勵機制,持續鼓勵員工提出發明申請,並建立系統化的專利管理制度,輔以分級審查流程,以兼顧專利的數量與品質;對外方面,本公司與國內外主要市場之專利主管機關保持密切聯繫與技術交流,協助專利審查人員深入了解本公司技術內容,進而提升審查效率並取得高品質的專利保護。

    二、商標保護措施

    本公司針對現有公司商標將進行定期檢視及評估,確認使用狀況,並配合各國商標法規及業務發展需要,進行申請、展延效期及廢止等管理策略。

    透過網路巡查及輿情蒐集等方式,對可能侵害本公司商標權之事件採取即時措施,避免客戶混淆並損害本公司聲譽及權益。

    三、營業秘密保護

    營業秘密是公司維持技術領先、製造優勢與客戶信賴的關鍵,保護對象不僅限於特定智慧資產,更涵蓋整體競爭力來源。

    為系統化管理與運用具競爭優勢的營業秘密,本公司增訂「營業秘密管理辦法」,用以指導、規範並有效保護關鍵機密資訊,達成全面性保護目標。

    四、智慧財產風險控管

    若本公司無法取得或維持特定技術或智慧財產之授權,或未能有效防止智慧財產權遭侵害,將可能面臨無法製造特定產品、提供特定服務,或使用關鍵技術;又或者難以遏止因侵害本公司智慧財產權而獲利的競爭對手,削弱市場競爭力,影響公司營收等風險。

    為降低上述風險並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採取以下措施:

    • 策略性取得必要授權:特別針對關鍵技術領域,取得國內外重要技術授權;

    • 防禦性與攻擊性專利佈局:針對公司技術與業務即時建立智財保護網,兼具防禦與制衡作用;

    • 積極應對訴訟風險:對於浮濫之智慧財產訴訟,採取堅決防禦態度,維護公司權益與聲譽。

    執行情形

    本公司已將智慧財產相關事項提報114年11月11日董事會進行報告,並針對董事之建議提出改善措施。

    本公司積極推動智慧財產管理計畫,近年來主要執行情形如下:

    ‧ 制訂並經董事會核准通過設立本公司智慧財產管理辦法。

    目前取得智財清單與成果如下:

    ‧專利:截至2025年底,公司於全球專利獲准總數已累積660件,並於2025年取得2件國外專利,同時亦取得12件的台灣專利。

    ‧商標:截至2025年底,公司於全球商標獲准總數已累積357件。



    提名委員會

    一、本公司於114年11月設置提名委員會,該委員會由三名獨立董事組成,委員會主席及召集人邱靖雅獨立董事具備經營管理、審計及公司治理專長,范偉洸獨立董事具備經營管理、審計、財務及經營分析等,王敏錡獨立董事具備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經營分析等,符合該委員會所需之專業能力。

             職稱                 姓名            是否為獨立董事                                          專長


    ---------------------------------------------------------------------------------------------------------------------------------

    主席及召集人          邱靖雅                      是                            經營管理、審計及公司治理等

             委員               范偉洸                      是                            經營管理、審計、財務及經營分析等

             委員               王敏錡                      是                            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經營分析等


    二、本委員會秉於董事會之授權,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 會討論:

            (一)制定董事會成員及高階經理人所需之專業知識、技術、經驗及性別等多元化背景暨獨立性之標準,並據以覓尋、審核及提名董事、高階經理人候選人。

            (二)建構及發展董事會及各委員會之組織架構,進行董事會、各委員會、各董事及高階經理人之績效評估,並評估獨立董事之獨立性。

            (三)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進修計畫及董事與高階經理人之繼任計畫。

            (四)其他董事會決議委由本委員會辦理之事項。

    三、提名委員會成員專業資格與經驗及運作情形:

    (㇐)本公司之提名委員會委員計3人。

     (二)本屆委員任期:114年11月11日至116年6月25日,最近(114)年度提名委員會開會0次。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定名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HOCHENG CORPORATION。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1 、 B202010 非金屬礦業。

    2 、 C802090 清潔用品製造業。

    3 、 C802200 塗料、油漆、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4 、 C805030 塑膠日用品製造業。

    5 、 C805070 強化塑膠製品製造業。

    6 、 C901010 陶瓷及陶瓷製品製造業。

    7 、 C901050 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

    8 、 C901060 耐火材料製造業。

    9 、 CA01120 銅鑄造業。

    10 、 CA02010 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業。

    11 、 CA02050 閥類製造業。

    12 、 CA02990 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

    13 、 CA04010 表面處理業。

    14 、 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15 、 CC01030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16 、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17 、 CE01010 一般儀器製造業。

    18 、 CN01010 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

    19 、 CR01010 瓦斯器材及其零件製造業。

    20 、 E601020 電器安裝業。

    21 、 E603130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

    22 、 E801010 室內裝潢業。

    23 、 E801020 門窗安裝工程業。

    24 、 E801070 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

    25 、 F10505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

    26 、 F106040 水器材料批發業。

    27 、 F106050 陶瓷玻璃器具批發業。

    28 、 F108040 化粧品批發業。

    29 、 F110010 鐘錶批發業。

    30 、 F111090 建材批發業。

    31 、 F113010 機械批發業。

    32 、 F113020 電器批發業。

    33 、 F114010 汽車批發業。

    34 、 F199990 其他批發業。

    35 、 F120010 耐火材料批發業。

    36 、 F20504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

    37 、 F206040 水器材料零售業。

    38 、 F208040 化粧品零售業。

    39 、 F210010 鐘錶零售業。

    40 、 F211010 建材零售業。

    41 、 F213010 電器零售業。

    42 、 F214010 汽車零售業。

    43 、 F220010 耐火材料零售業。

    44 、 F299990 其他零售業。

    45 、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46 、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47 、 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48 、 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49 、 J602010 藝文服務業。

    50 、 I503010 景觀、室內設計業。

    51 、 F1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

    52 、 F2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53 、 CF01011 醫療器材製造業。

    54 、 F108031 醫療器材批發業。

    55 、 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

    56 、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57 、 CD01060 航空器及其零件製造業。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因業務上之需要依相關規定得辦理保證業務。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裁撤工廠、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第 四 條:刪除。

    第 五 條:本公司為業務需要轉投資相關事業,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二章  股   份

    第 六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伍拾柒億元整,分為伍億柒仟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其中參仟萬股保留供員工認股權憑證使用,並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第 七 條:本公司股票皆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關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新股時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股票,亦得免印製股票。

    第 八 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 九 條:本公司股票事務悉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 十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第 十一 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本公司有發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之情事者無表決權。

    第 十二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有左列情事其表決權應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股東之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1.購買或合併國內外其他企業。

          2.解散或清算、分割。

    第 十三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有關法令規定,委託代理人出席之。

    第 十四 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因事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第十四條之一: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 十五 條: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前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獨立董事之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任期、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

    第 十六 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並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第十六條之一: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 十七 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獨立董事對於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規定應提董事會之事項,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非獨立董事代理;獨立董事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

    獨立董事如對前項議案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時,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十七條之一: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之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依照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八 條: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比照同業水準支給之。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得為董事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第五章  經 理 人

    第 十九 條:本公司設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   計

    第 二十 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屆年終為決算期,由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表冊並依法定程序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二十一條: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獲利,應分別提撥員工及董事酬勞。

                員工酬勞提撥比率為年度獲利5%至8%。

                前項員工酬勞應提撥不低於10%分派與基層員工。

                董事酬勞提撥比率為年度獲利3%為上限。

                提撥程序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之ㄧ: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股東會就此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分派股東股利。

                股東股利之分派得視公司營運狀況及資金需求由董事會擬案送 股東會同意後分派之。現金股利優先發放,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同時發放時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不得低於發放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得經股東會決議停止提撥。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派充股利及紅利,依相關法令規定之,亦由董事會擬案送股東會同意後分派之。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組織章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年十一月廿三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五月九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年十月五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一年五月卅一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四年九月五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十月廿五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十六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一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十月三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卅一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三十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一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三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六日。本章程關於監察人相關規定之刪除,自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始生效。自呈奉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日生效,修正時亦同。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邱立堅



    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辦法暨執行情形

    本公司重視「客戶隱私權保護」,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訂定《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辦法》,及嚴謹的個資隱私安 全管理與防護措施,並建構資料治理制度,制定資料標 準與分級,落實資料存取權限管控及資料擁有者之覆核 機制,確保資料的存取與共享受到妥善治理與保護,以 及資料的可用性、完整性及保密性。適用範圍涵蓋所有分公司、營運據點、子公司、客戶及供應商。本公司為更有效管理隱私相關風險,由《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執行與監督《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辦法》的遵循情形。委員會透過年度會議及依議題需求召開的臨時會議, 建立跨單位個資法遵循溝通平台,並提供個資保護工作所需的支援。本公司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辦法如下: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制定目的及依據

    本公司為落實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確保本公司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皆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下稱「金管會個資安全維護辦法」)等相關法規之要求及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政策及準則,特制定本「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作為本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最高指導方針。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公司內所有員工,以及客戶、供應商、承包商、外部顧問等協力廠商所屬人員,皆為本辦法所涵蓋之對象。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 個人資料(下簡稱「個資」):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

    、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資之定義及範圍如日後因應主管機關或法規變動配合修訂時,以修訂後之定義及範圍為準。

    二、 特種個資:指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資。

    三、 當事人:指個資之本人。

    四、 其餘用詞定義參見個資法第二條之規定。

    第四條 個人資料之管理

    一、 對於個資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法令相關規定及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二、 本公司所蒐集、利用、處理之個資包括但不限於員工個資、客戶或客戶員工個資、供應鏈廠商

    或其員工個資等;蒐集、利用、處理之個資種類以一般性個資為主,非營運或法規所必要,本公司不蒐集特種個資。

    三、 為尊重當事人對其個資之法定權利,如需執行國際傳輸,本公司並承諾以最高機密性處理個資

    ,並應在合法、適當、充分保護之狀況下實施。

    四、 如有委託第三方蒐集、處理與利用個資時,應適當監督受委託者,並確認其採取之個資管理規

    範及制度,符合法令與本辦法之規定。

    五、 本公司應明定當事人行使個資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包括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所

    需支付之費用及本公司對當事人請求之審查方式等。

    六、 本公司應設置個資保護及管理之專門單位(下稱「管理單位」),建立各項個資處理程序之管理

    制度,並提供管理單位之窗口與聯絡方式,以回應個資當事人各項之請求權。

    第五條 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

    一、 本公司對於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資,將採取適當之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以防止個資被竊

         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為確保個資之安全與正確,並應定期檢視資料檔案系統之安全

         維護。

    二、 為維護所保存個資之安全,本公司應依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相關人員接觸個資之權限及控管

    其接觸情形,並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第六條 個人資料之紀錄保存及持續改善機制

    一、 對於依法所定之個資管理制度及安全維護及保護措施之實際施行情況,管理單位應留存紀錄資

    料或相關證據。

    二、 本公司為持續改善個資安全維護,管理單位或人員應檢視、修訂個資保護事項,並定期提出相

    關評估報告。

    第七條 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辦法

    為防止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管理單位應依法明定及辦理業務終止後個資處理事項。

    第八條 通報機制

    為因應個資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下簡稱「個資事故」),應訂定相關緊急應變處理程序、通報及預防機制,包括個資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各類措施、個資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通報方式、通報事項、回應機制及個料事故發生後,其影響之評估、矯正預防措施之研議機制及後續處分。

    第九條 個資管理單位

    一、 本公司特定永續發展委員會為個資管理單位。

    二、 管理單位應制定個資管理制度風險評估,要求各部門定期確認個資管理程序是否依照法規或本

    公司相關政策及規範執行,並對管理制度執行風險評估與改善,以確保本公司個資保護管理相關作業符合相關法令規範等要求。

    三、 管理單位除應依本辦法建立管理制度,並應就個資管理保護,積極擬定個資準則、相關辦法、

    文件同意書等並進行推展;於個資隱私法規有變動時,並應及時制定及修正管理程序作業並執行。

    第十條 教育訓練及零容忍政策

    一、 為確保本公司對個資之管理皆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定期針對所有人員進行個資保護及

    管理之訓練,並評估訓練之有效性,對受訓人員並應進行成效評估及留存相關紀錄。

    二、 本公司對於個資之保護採取零容忍政策,任何人員如有違反,將依內部人事管理規章、員工獎

    懲規範進行相關懲處,並視情節輕重依法送辦。

    第十一條 申訴與舉報

    如有發生可能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的個資事故或情況,以及發現可能有有違反本辦法之情事時,本公司之員工、外部單位或自然人,皆可透過管理單位設置之個資保護專線或電子郵件信箱進行申訴或舉報,本公司將嚴格保護舉報人之相關資訊,以維護舉報人之權益。

    第十二條 施行

    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可後生效施行,修正時亦同。

    執行情形

    本公司積極推動智慧財產管理計畫,114年度主要執行情形如下:

    ‧ 員工個資保護培訓課程

       課程完訓人數達56人,課程總時數達2小時。

       受訓員工占全體比例8.51%。

    ‧ 事件回應與風險管理

       本年度發生0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事件。



    永續發展委員會

    本公司2022年於董事會轄下成立「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發展委員會由3名委員組成,其中1位為董事

    ,委員會主要職權包含如下:

    一、制定、推動及強化公司永續發展政策、年度計畫及策略等。

    二、檢討、追蹤與修訂永續發展執行情形與成效。

    三、督導永續資訊揭露事項並審議永續報告書。

    四、督導本公司永續發展守則之業務或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永續發展相關工作之執行。

    本屆委員會任期2025年5月6日~2027年6月25日,永續發展委員會專業資格、經驗及運作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所具備之永續專業知識與能力           

    -------------------------------------------------------------------------------------------

    主席及             邱立堅               永續金融、公司治 理、審計、淨零減碳等             

    召集人                                         

    (董事長)                                        

    委員                 陳世傑                  永續金融、公司治理、風險管理等

    (總經理)         

    委員                 羅月英                  永續金融、公司治理、風險管理等         

    (協理)

    2025年度永續發展委員會開會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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