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
註 1:列示各年度普通股最高及最低市價,並按各年度成交值與成交量計算各年度平均市價。
註 2:請以年底已發行之股數為準並依據董事會或次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之情形填列。
註 3:如有因無償配股等情形而須追溯調整者,應列示調整前及調整後之每股盈餘。
註 4:權益證券發行條件如有規定當年度未發放之股利得累積至有盈餘年度發放者,應分別揭露截至當年度止累積未付之股利。
註 5:本益比=當年度每股平均收盤價/每股盈餘。
註 6:本利比=當年度每股平均收盤價/每股現金股利。
註 7:現金股利殖利率=每股現金股利/當年度每股平均收盤價。
註 8: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應填列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最近一季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資料;其餘欄位應填列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當年度資料。
公司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
股利政策:
1.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股東會就此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分派股東股利。股東股利之分派得視公司營運狀況及資金需求由董事會擬案送股東會同意後分派之。現金股利優先發放,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同時發放時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不得低於發放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得經股東會決議停止提撥。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派充股利及紅利,依相關法令規定之,亦由董事會擬案送股東會同意後分派之。
2.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情形:
(1)本公司111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江曉苓會計師及江忠儀會計師查核完竣,111年度稅後盈餘為新臺幣157,290,246元,依本公司章程 規定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新臺幣22,910,303元,期末可分配盈餘為新臺幣1,514,475,242元。擬以111年度可供分配盈餘1,514,475,242元分配股東現金股息新臺幣60,655,992元(每壹股盈餘分配0.2元),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本公司其他收入。
(2)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訂定除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3)如嗣後因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註銷或配合其他法令規定,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其相關配息金額或配息率之調整,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